北京市燃氣鍋爐低氮改造補貼標準
網(wǎng)址:www.sdsbxny.com 更新時(shí)間:2018-07-20 14:25 瀏覽次數::385次
單臺20蒸噸及以下燃氣(油)鍋爐低氮改造項目,資金補助標準為:
(一)通過(guò)更換低氮燃燒器的方式進(jìn)行改造,氮氧化物排放濃度削減幅度大于等于50%,且濃度值低于30毫克/立方米的項目:
1.單臺鍋爐容量小于等于4蒸噸
補助資金=2×鍋爐容量+3.5(萬(wàn)元)
2.單臺鍋爐容量大于4蒸噸
補助資金=1.5×鍋爐容量+6(萬(wàn)元)
(二)通過(guò)更換低氮燃燒器的方式進(jìn)行改造,氮氧化物排放濃度削減幅度大于等于50%,且濃度值達到30-80毫克/立方米之間的項目:
1.單臺鍋爐容量小于等于4蒸噸
補助資金=1.2×鍋爐容量+1.5(萬(wàn)元)
2.單臺鍋爐容量大于4蒸噸
補助資金=鍋爐容量+2.5(萬(wàn)元)
(三)通過(guò)整體更換鍋爐,氮氧化物排放濃度削減幅度大于等于50%,且濃度值低于30毫克/立方米的項目:
1.單臺鍋爐容量小于等于4蒸噸
補助資金=2.6×鍋爐容量+7(萬(wàn)元)
2.單臺鍋爐容量大于4蒸噸
補助資金=2.5×鍋爐容量+8(萬(wàn)元)
單臺鍋爐20蒸噸以上的,采用低氮改造或末端脫硝,氮氧化物排放濃度削減幅度大于等于50%,且濃度值低于30毫克/立方米的項目,按照改造投資額的30%給予補助資金;氮氧化物排放濃度削減幅度大于等于50%,且濃度值達到30-80毫克/立方米之間的,按照改造投資額的25%給予補助資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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